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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骗到钱,要不要担责?-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0/30 10:46:15 查看387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没骗到钱”并非绝对免责的挡箭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结合行为阶段、主观意图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我国法律对诈骗行为的规制不仅关注结果,更注重对潜在危害与行为本身的评价,未得逞的诈骗行为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或行政处罚。

一、核心判定:区分“犯罪未遂”与“未达犯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概念直接适用于诈骗行为的责任认定,关键在于区分“已着手实施”与“仅停留在准备阶段”两类情形:

(一)已着手实施诈骗: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若行为人已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诈骗行为,例如通过电话发布虚假投资信息、网络发送钓鱼链接、伪造文件骗取信任等,只因被害人识破、警方介入、技术故障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拿到钱款,即构成诈骗罪未遂。此类行为之所以可能追责,核心在于其已满足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要件,对他人财产安全形成实质威胁,具备社会危害性。

但并非所有诈骗未遂都必然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未遂需达到“情节严重”才定罪处罚,具体包括两种核心情形:一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通常参照各地“数额巨大”标准,如5万元以上)为诈骗目标;二是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且数额难以查证。例如,行为人计划诈骗10万元未果,或群发数千条诈骗短信未获钱款,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仅处于准备阶段:一般不构成犯罪

若行为人仅停留在构思诈骗方案、准备作案工具(如购买手机号、制作虚假证件)等预备行为,尚未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通常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因为预备行为尚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对法益形成现实威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免责条件。

二、责任层级:从刑事处罚到行政处罚的梯度适用

“没骗到钱”的责任承担呈现明显的梯度特征,既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取决于行为危害程度:

(一)刑事处罚:未遂犯的量刑规则

对于构成诈骗罪未遂且情节严重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诈骗罪设置了三档法定刑,未遂犯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但会参照既遂犯的量刑幅度,结合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诈骗未遂,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量刑;若诈骗手段恶劣、影响范围广,则可能从严把握减轻幅度。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会综合考量诈骗数额、手段、未得逞原因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通过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未遂,因手段极具迷惑性且易引发被害人恐慌,处罚会重于普通诈骗未遂;而初次作案、及时中止后续行为的,可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二)行政处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责任承担

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诈骗未遂行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例如,行为人拨打数十个诈骗电话未果,未达到“500人次”的刑事标准,但仍可能因扰乱他人生活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若诈骗行为虽未骗到钱,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实施诈骗未果,却引发公众恐慌的,可能同时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常见误区澄清:这些情况并非“没事”

实践中,不少人对“没骗到钱”的责任存在认知偏差,以下两类误区需特别澄清:

误区一:“数额小就不用担责”。若行为人多次实施小额诈骗未遂,累计发送诈骗信息或拨打电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便单次目标数额不大,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多次群发诈骗短信累计超过5000条,即便未收到任何钱款,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二:“自动放弃就一定免责”。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诈骗(如被害人已准备转账),后因害怕被追责主动停止,属于犯罪中止而非未遂。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中止行为都绝对免责,仍需结合行为阶段与危害程度判断。

四、结语:行为边界决定责任有无

法律对诈骗行为的评价,始终围绕“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双重标准展开。“没骗到钱”只是结果层面的状态,若行为人已突破法律红线,实施了具有危害性的诈骗行为,且达到法定追责标准,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从刑事立法到司法实践的倾向来看,对诈骗未遂的规制正在不断细化,其核心目的在于遏制诈骗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诚信与财产安全。这也警示公众: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都可能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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