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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如何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0/30 09:16:29 查看120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与2020年2月至2023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被告李某b出借3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但是没有能力偿还。

于是原告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2023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因做生意于2021年1月5日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2023年11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利息月利率为国家利率计算。借款由出借人李某a以手机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以手头紧张为由拒不偿还。


案件分析:

1、由于被告多年联系不上建议进行保全,方便后期执行。

2、借条中对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明确的约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这些费用的关键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李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某a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限被告李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某a支付利息143.75元(2023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6日的利息),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限被告李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某a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欠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李某b欠原告李某a借款300000元未还,由被告李某b出具的《借条》、原告向被告转款的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b辩称其向原告李某a借款只有2628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是2020年2月至2023年5月原告李某a通过微信和云闪付向被告李某b转款共计180余万元,被告李某b通过微信向原告李某a转款10余万元,转款的差额远大于《借条》上载明的300000元,且双方均不能说明哪一笔转款为借款;二是原、被告均承认是在派出所出具的《借条》,被告李某b辩称是原告李某a强制其出具的《借条》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李某b出具《借条》的行为亦是对借款数额的确认。《借条》约定借款应于2023年11月10日偿还,被告李某b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对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b偿还借款3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a主张的利息。原告李某a要求被告李某b支付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主张2023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143.75元,利息计算准为年利率3.45%,该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a主张的保函费、律师费。被告李某b签字的《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故原告李某a要求被告李某b承担律师费20000元、保函费9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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