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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1:19:48 查看149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金额认定的标准、主观故意的判断往往暗藏“陷阱”,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案件走向偏差。厘清这些常见“坑点”,对企业风险防控与当事人权利保障至关重要。
坑一:混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扩大入罪边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核心之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但实践中极易与“工作便利”相混淆,导致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权限,对本单位财物享有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而“工作便利”仅为因工作产生的接触财物的机会,不包含职权属性。
司法机关认定“职务便利”采用“身份 材料”双重标准:行为人需既利用工作身份,又能借助单位出具的合同、公章等证明材料实现侵占。例如,仓库管理员利用保管职权变卖货物属于“职务便利”,但保洁员趁打扫之机盗取财物,仅属利用“工作便利”,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实践中,部分案件误将员工因工作接触财物的机会等同于职务权限,这一认知偏差可能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错误认定。
坑二:金额认定“唯采购价论”,忽视实际价值考量
犯罪金额是职务侵占罪量刑的关键依据,但实务中存在“以采购价直接认定犯罪金额”的惯性思维,这一做法往往与案件客观事实脱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判例规则,财物价值认定需遵循“有效价格证明优先,无证明则估价,估价不合理则参考销赃额”的原则。
在某电子元件侵占案中,公司以170万元采购价指控员工犯罪,但辩护律师通过举证证明涉案元件已灭失、存在质量瑕疵且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销赃额12.19万元的认定结论,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印证了关键规则:当原物灭失、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波动较大时,采购价无法反映财物实际价值,若仍坚持以此认定金额,可能导致量刑畸重。此外,部分案件因缺乏完整采购凭证,根本无法通过采购价准确核算金额,强行适用只会导致证据链断裂。
坑三:误判主观故意,混淆“侵占”与“临时使用”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常出现对主观故意的错误判断,尤其易将“临时使用”与“非法占有”相混淆。不少当事人认为“只是周转资金,并非想占有”就不构成犯罪,这种认知存在明显误区。
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并非仅凭当事人陈述。即便当事人声称“临时使用”,若存在修改会计账簿隐瞒资金去向、长期拖延不还等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更需注意的是,即便最终归还财物,也仅属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可影响量刑但不改变犯罪定性。此外,部分股东误将公司财产视为“个人财物”,未经合规程序擅自支配,若存在隐瞒、虚报等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避坑指引:实务应对的核心要点
针对上述“坑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做好风险防控:企业应明确岗位职责边界,规范财物管理与凭证留存,避免因权限模糊引发争议;个人若涉及相关纠纷,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职务权限说明、财物价值证明等,同时注意“赔偿 谅解”可构成法定从宽情节,但需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协商。最重要的是,遇到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精准援引司法解释与判例规则,打破认知误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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