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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4:26:25 查看190次 来源:孙宇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实务探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轻罪,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高的罪名。作为长期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从法律构成、司法难点、辩护路径及完善建议四方面展开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帮信罪的法律构成与司法认定难点
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明知”可通过“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交易方式异常”“使用隐蔽手段逃避监管”等七类情形推定,但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实务中,“明知”的认定常因推定标准模糊引发争议:例如,部分案件仅以行为人“应当知道”替代“明知”,或对“监管部门告知”的证据形式(如书面通知、口头提醒)未严格审查,导致主观要件认定扩大化。
客观方面,“帮助行为”需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凯发k8官网下载的技术支持或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解释》第十二条)。实践中,“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量化标准虽明确,但对“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对象”界定存在分歧——是否要求每个对象均实际实施犯罪?《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未到案或未被追责不影响帮信罪认定”,但律师需注意,若被帮助对象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足以入罪。
二、与关联罪名的界限:从竞合到区分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竞合问题,是司法认定的另一难点。三者的关键区分在于行为阶段与行为性质: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如提供支付结算),而掩饰、隐瞒罪的行为发生于犯罪既遂后(如转移犯罪所得);非法经营罪则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如无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资金结算),若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应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
例如,某电商平台经销商被公安机关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诈骗后仍继续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需结合量刑幅度选择适用罪名。实务中,部分案件因未严格区分行为阶段或性质,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
三、律师有效辩护的实务路径
作为辩护人,需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是否严重”展开针对性辩护:
其一,针对“主观明知”的反驳。可通过举证行为人未收到监管部门告知、交易方式符合行业惯例、未采取隐蔽手段等,证明“不明知”。例如,某涉案人员虽提供银行卡,但交易流水包含正常生活消费记录,可主张其对“犯罪用途”无认知。
其二,审查“帮助行为”的正当性。若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如银行按规定提供支付服务),即使客观上被用于犯罪,也不应认定为帮信罪。需结合《解释》第十一条“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排除情形,论证行为的合规性。
其三,质疑“情节严重”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的收集,需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完整性保护的要求(如是否计算校验值、是否录像);对“支付结算金额”,需区分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避免将正常交易金额计入。
其四,关注“罪数关系”的辩点。若帮助行为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罪或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主张按重罪定罪,避免不当加重刑罚。
四、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当前帮信罪存在“扩大化适用”倾向,部分案件将轻微帮助行为入罪,或未严格区分关联罪名。建议从三方面完善:
一是明确“明知”推定的证据标准。要求公诉机关对“监管部门告知”“交易异常”等情形提供直接证据(如书面通知、交易记录对比表),禁止仅凭“概括性认知”推定明知。
二是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对“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可要求至少两个对象的行为被查证构成犯罪;对“支付结算金额”,应扣除合法资金部分,避免“一刀切”。
三是加强类案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帮信罪与关联罪名的区分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律师辩护提供明确指引。
结语
帮信罪的准确适用,既关乎网络犯罪治理的成效,也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律师,需紧扣法律构成要件,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法律论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应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扩大化适用,共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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