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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逻辑与辩护实务探析-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0/14 10:03:38 查看162次 来源:孙宇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逻辑与辩护实务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下游”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高发态势,但其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与关联罪名的交叉性,常引发定性争议。本文立足律师辩护视角,结合《刑法》第312条及实务经验,从要件解析、罪名界分、辩护路径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掩隐罪的核心要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隐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与客观“掩饰、隐瞒行为”两个要件。主观要件中,“明知”是认定难点。实务中,“明知”不仅包括“确知”,也包含“应当知道”的推定,但推定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例如,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交易时间地点异常隐蔽、交易对象无合法经营资质等客观情形,可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需特别注意,若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不能单独认定“明知”;反之,即使被告人否认“明知”,若客观证据足以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仍可定罪。

客观要件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掩饰、隐瞒”本质。法条列举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均指向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物理控制或权利变更,其目的是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赃与追责。需注意,若行为仅为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如盗窃后协助搬运赃物),且未超出上游犯罪共犯的“通谋”范围,则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而非掩隐罪。

二、与洗钱罪的界分标准

掩隐罪与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同属“下游犯罪”,但法律适用存在显著差异,需从三方面界分:其一,上游犯罪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特定犯罪(如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涵盖所有可能产生犯罪所得的罪名;其二,行为目的不同。洗钱罪的核心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金融手段将“黑钱”合法化;掩隐罪则更侧重对犯罪所得的“物理隐藏”,如直接窝藏、转移赃物;其三,保护客体不同。洗钱罪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掩隐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追赃秩序。

实务中,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如为贪污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认定为洗钱罪;若上游犯罪不在洗钱罪的七类范围内(如盗窃所得),则只能认定为掩隐罪。

三、辩护实务的关键路径

律师辩护需紧扣“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大维度,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主观“明知”的合理质疑

辩护时可从客观证据入手,审查是否存在“不明知”的合理事由。例如,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交易双方有长期合法合作关系、行为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查验权属证明)等,均可作为反驳“明知”的依据。若控方仅以“被告人曾从事同类业务”“交易次数多”等泛泛之词推定“明知”,而无具体异常行为证据,则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二)行为性质的准确定性

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存在“事前通谋”(如约定盗窃后协助销赃),则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而非掩隐罪。辩护时需重点审查言词证据、通讯记录等,判断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是否存在“有事前意思联络”的证据;若仅有事后帮助行为,则可主张构成掩隐罪。

(三)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

掩隐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若上游犯罪未被查证属实(如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未被定罪),或无法证明涉案财物系上游犯罪所得,则不能认定掩隐罪。此外,需审查涉案财物的来源、流向、价值鉴定等证据是否完整,避免因“赃物同一性”存疑导致错判。

(四)程序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侦查机关需依法收集证据,严禁非法取证。辩护时应关注讯问笔录是否经被告人核对签字、物证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当事人等程序细节,若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削弱控方指控基础。

结语

掩隐罪的准确认定与辩护,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务逻辑。律师在办案中应紧扣“明知”要件的证据审查、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分、程序合法性的严格把关,通过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助力司法机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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