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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0/08 11:44:15 查看189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均是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建设工程未取得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除非当事人能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未完成这一义务,就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工程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否则,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合法

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涉及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发包人应当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工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如果建设工程竣工后,仍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属于违法建筑。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能否折价补偿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此应区分情况处理:如果违法建筑能够通过补办审批手续变成合法建筑的,可以支持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如果违法建筑无法通过补办审批手续变成合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的,则不具备折价补偿的条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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