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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0:40:15 查看138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依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的承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又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两个诉讼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实际施工人依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之诉的构造与代位权诉讼十分接近,故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此问题。该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因此,在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分别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能够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应当中止审理承包人提起的诉讼,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发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再对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承包人其他工程款的纠纷继续审理。
在多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都只规定实际施工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能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是,工程款债权并非专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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