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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28:40 查看1014次 来源:潘炯律师
一、合同的可撤销
1、定义
合同可撤销,是指已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法定瑕疵,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后,使合同效力溯及至自始无效。
2、特征
合同被撤销前,处于“有效且生效”状态,当事人需正常履行义务;
合同被撤销后,效力溯及既往,视为“自始无效”(即回到合同未成立的状态,已履行的部分需返还,如已付货款需退还);
合同撤销的属性:“相对无效”,其法律效果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如双方均无异议,即使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也不会被主动撤销)
3、影响因素
需同时满足“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定情形与“除斥期间”要求:
法定瑕疵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导致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除斥期间限制(双重期间,取较短者):
短期期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最长期间:无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消灭。
二、合同的失效
1、定义
合同失效,又称“合同终止”,是指已有效生效的合同,因出现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其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生命周期结束”)。
2、特征
仅适用于“已生效的有效合同”,失效是有效合同的“正常终点”,区别于“无效”(自始无效)与“可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失效的效力是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3、影响因素
合同失效的事由主要包括:
债务履行完毕(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付清货款,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
债务抵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可相互抵销);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保存,视为已履行,合同失效);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同一公司,债权债务无需履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而失效)。
三、合同的效力待定
1、定义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当事人存在缔约能力或权限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权利人追认”(如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或“特定条件成就”后,才能最终确定为“有效”或“无效”。
2、特征
效力的“不确定性”:合同已成立,但法律暂不直接评价为有效或无效,需依赖第三方(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定夺”;
“双向干预权”:最终效力由两类权利决定:
权利人的“追认权”:权利人追认(如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行为),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权利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一方)可通过“通知”方式撤销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
瑕疵可补正:与“无效合同”的“绝对不可补正”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通过权利人追认“补正瑕疵”,转为有效合同。
3、影响因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无效
1、定义
合同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无法通过补正、追认等方式转为有效的法律状态。
2、特征
自始性: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法律效力。
绝对性: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意愿影响,无论双方是否认可,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认定其无效;
法定性:无效情形由法律直接规定,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合同才无效,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合同无效”的条件。
不可补正性: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无效合同的瑕疵(如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无法通过追认、补正等方式修复,始终为无效。
3、影响因素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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