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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6:10:10 查看357次 来源:深圳马律师律师
今天看之前的一个讲座笔记,聊到了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的具体位置是民法典第462条,是第二编物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的最后一条,占有章共有条文五条,前四条分别是有权占有,恶意占有,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占有毁损、灭失时的占有人责任以及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的法条原文是: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失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关于这个条款的理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占有的含义。这里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占有权人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者,而不论其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因为占有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原有的占有关系,维护原有秩序,禁止私力救济。占有保护的本权就是占有,属于一种防卫权。法条原文对占有一词未加权利限定即基于此。
二、侵占的含义。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违反占有人意思是侵占的主观方面。控制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支配指占有人能对物品进行一定的利用。
三、占有保护的基本含义。请求权主体为原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占有人,中间可能存在其他占有人。须有侵占的行为和事实,侵占与丧失占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个占有),故因受欺诈或胁迫等原因导致丧失占有的,不得主张占有保护,仅能主张撤销。对捡拾遗失物的拾得人,只能基于所有权主张原物返还权。此外,侵占需具有违法性。法定的正当防卫、强制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法定理由排除了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基础问题,可以查看b站的相关讲座,演讲者:王泽鉴、吴香香)。
四、占有保护的行使方式。
第一种,占有返还。侵权人将物向原占有人返还,使占有状态恢复至原有状态。第二种,停止侵害。侵权人并未侵夺占有,但其行为妨碍了占有人控制和支配占有物,使其财产权益减少。对此,法院可对其发布停止侵害令。第三种,排除妨碍。第四种,消除危险。这种危险是尚未发生的,但具有现实可能性。这是它与前三种权利请求的不同之处。
五、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请求权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物权效力。权利人需举证证明自己的物上权利。物权争议具有终局性,在与占有权纠纷发生争议时有可能发生竞合或合并。
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通说认为需要。权利人是否需要善意,通说也认为需要。这里需要注意善意与合法非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坚持占有保护不问权源的原则。损害赔偿包括收益损失、支出损失和责任损失。支出损失属于占有人对占有物已支出的费用。
第二、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是除斥期间。首先,其时间起始点是侵占发生之日,是一个客观时点,而非诉讼时效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等主观时点。其次,该时间段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到期则请求权消灭。权利人只能通过物权等实体权利基础提出请求。
七、诉讼中的举证要求
原占有事实、现侵占或妨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基本遵循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八、一个小问题
一个小偷偷了一条金项链并当众炫耀,一名正义群众将小偷打倒并取回项链,请问:小偷可对群众主张返还占有和损失赔偿吗?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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