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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如何应对离婚诉讼中对方“藏”孩子的操作?-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08/08 17:01:31 查看35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情介绍:

  佟年雅(化名)与董军(化名)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子董晓平(化名)。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感情破裂,2021年6月起,佟年雅与董军开始分居。同年9月,董军直接将董晓平带走并藏匿,下落不明。

佟年雅多次要求董军告知董晓平的下落并探望董晓平,均被董军无视并拒绝,其间董晓平与董军共同生活,佟年雅长期未能探望孩子。后佟年雅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军将董晓平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董晓平的监护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佟年雅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佟年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董晓平暂由上诉人佟年雅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董军可探望董晓平,上诉人佟年雅对被上诉人董军探望董晓平予以协助配合。

分析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董晓平之父董军擅自带走并藏匿董晓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婚生子董晓平的抚养监护问题。

     关于董晓平之父董军擅自带走董晓平的行为是否对董晓平之母佟年雅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董军擅自将董晓平带走、藏匿,并拒绝将董晓平送回佟年雅身边,致使佟年雅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董晓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董军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佟年雅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董晓平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董晓平暂由佟年雅直接抚养为宜,佟年雅在直接抚养董晓平期间,应当对董军探望董晓平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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