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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夫妻一方向“第三者”的转账能否全额追回?-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08/07 16:43:07 查看36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陶某(男)于200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至今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很好,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在2022年3月8日陶某与李某(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从2022年3月8日至2024年10月5日期间,陶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李某转账35次,转账金额共计98241.24元,转账中带有“1314”“520”等特殊金额的款项合计22036.63元。在此期间李某也通过微信向陶某有转账行为,其中金额也有很多“1314”“520”等特殊金额的款项。

     王某认为丈夫陶某转账给第三者李某的款项系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对应款项应全部予以返还。李某认为其对陶某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并且相互之间也有转账,对应款项应当予以扣减,并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98241.24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本案中,被告李某与第三人陶某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双方在婚外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管理秩序,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那么被告基于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就应该全部予以返还。

     关于被告提出相互之间转账款项应当予以扣减的答辩意见:第一,被告的转账行为仅仅针对第三人而非原告;第二,被告向第三人的转账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第三,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相互的转账中包含很多特殊金额的款项(如520“我爱你”、1314“一生一世”等),被告主张款项系返还不符合常理,故而被告转账支出的款项不在本案中扣减具有合理性。当然在此类案件中也有法院基于分割便利、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考虑,将该部分款项在被告应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女性在婚姻中注意留意夫妻共同财产状况,避免损失。如果遇到权益受损,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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