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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2:50:59 查看129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2日,王珊珊(化名)与杨立(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杨阳(化名)。王珊珊与杨立登记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婚后二人因性格脾气和思想观念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杨立于2018年7月离开王珊珊与儿子杨阳,独自到外地生活。自王珊珊与杨立分居后,杨立在经济方面从未承担过杨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所有开销均是母亲王珊珊承担。现王珊珊因身体原因每月收入仅有2500元,无力承担杨阳费用。故杨阳起诉至法院:诉请杨立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杨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杨阳自2018年7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婚生子杨阳主张自2018年7月父母分开居住后产生的抚养费,其生活起居、日常开支均是母亲王珊珊在照管,其父亲杨立不论是经济上还是情感上均未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虽然杨立在庭审中认可了其与杨阳、王珊珊母女二人分居的事实,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声称自己无钱支付甚至背负网贷。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杨阳要求杨立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需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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