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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00:26:04 查看310次 来源:牛志强律师
牛志强律师代理名誉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律师
本案为网络名誉权纠纷。原、被告因微信群聊争执引发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在多个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牛志强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专业分析:
首先,侵权责任认定需符合比例原则。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被告的言论主要发生在特定微信群内,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原告要求在多平台公开道歉的诉求可能超出必要限度。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牛志强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强调精神损害赔偿需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医疗证明等证据证实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再者,网络平台责任的特殊性。律师分析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社交空间,知乎、b站等平台具有公共属性,要求在不同性质的平台采取相同补救措施,可能涉及不同法律考量。特别是朋友圈道歉可能涉及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平衡问题。
经过牛志强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部分采纳了代理意见:
驳回了原告要求在多平台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在涉事微信群内道歉;
否定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
牛志强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认可。
网络言论纠纷日益增多,建议网民注意言行边界,发生纠纷时及时保存证据。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厘清法律责任,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微信群聊、精神损害赔偿、公开道歉、大连律师、牛志强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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