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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保姆尽责继承房产,子女赡养义务不可免-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06/18 14:22:28 查看153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空巢老人与保姆长期共同生活衍生出的遗赠问题日益凸显。当老人与保姆签订财产继承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子女的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又该如何平衡?以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



一、核心案情

陈某某与老伴拥有三处房产,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老伴病逝,遗嘱确定全部遗产由陈某某继承。此后陈某某独居,子女探望稀疏。2006年陈某某中风瘫痪,子女初期轮流照料后渐生倦怠,遂聘请保姆小晴。


小晴尽心尽责,深得老人信赖。目睹子女长期疏于探望,陈某某与小晴签订协议:约定小晴负责其生养死葬,陈某某去世后全部遗产由小晴继承。小晴持续悉心照料至2021年陈某某离世。


后事完毕,子女着手继承遗产时,小晴出示协议主张三套房产所有权,双方对簿公堂。



二、法律焦点解析


协议性质与效力:遗赠扶养关系成立

陈某某与小晴签订的协议本质为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民法典》第1158条,此类协议是遗赠人(陈某某)与扶养人(小晴,非法定继承人)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死后将财产赠与扶养人的合同。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财产权属清晰,协议即有效。本案中陈某某意识清醒,三套房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配偶且无共有),故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遗产归属: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陈某某子女虽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效力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 > 法定继承。当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执行力。因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陈某某的全部遗产(三套房产)应依约由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小晴继承,子女无权主张法定继承。


子女赡养义务:不因协议免除

需特别强调: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绝不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即使老人通过协议将扶养责任及财产处置权交予他人,子女在物质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的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子女长期疏于探望,未尽充分赡养之责。



三、律师专业提醒


空巢老人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晚年已成现实需求。为确保协议效力及权益,务必注意以下关键点:


主体适格:遗赠人须为自然人。扶养人必须非法定继承人(如保姆、居委会、养老机构等),且需具备扶养能力与条件。


形式要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捺印,一式两份各自保存。


内容明确:协议须清晰载明:①遗赠财产(名称、数量、位置)及权属证明;②扶养具体内容(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丧葬安排)及期限。模糊条款易引发争议。


权利义务对等:遗赠人生前可占有、使用协议财产,但不得擅自处分(如出售、抵押),否则扶养人可主张解约及补偿已付扶养费用。扶养人若严重失职或企图侵吞财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剥夺其受遗赠权。


子女责任独立: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而转移或消灭。


本案深刻揭示:遗赠扶养协议为缺乏亲属照料的老人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它通过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肯定了非亲属扶养人的付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子女切勿将此视为逃避赡养责任的避风港”——血脉亲情与法定义务,始终是为人子女不可推卸的生命之重。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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