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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08:28:10 查看14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莹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因担保程序漏洞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冲击。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202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由c公司承担。c公司的股东d公司(持股20.34%)与e公司(d公司的一人股东)共同签署《债务担保声明》,承诺为c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c公司未履行债务,a公司起诉,要求三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e公司主张,《债务担保声明》后附的e公司股东会决议,仅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未签字或捺印,a公司没有审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因此《债务担保声明》无效,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序瑕疵不必然免责。
对于d公司的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若担保人系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持股2/3以上)或一人股东,其盖章行为视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担保合同有效。本案中,e公司系d公司的一人股东,其盖章确认《债务担保声明》,视为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合一,故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e公司的责任划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股东会决议签字真实性),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无效时,双方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e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仅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股东签章处未显示股东签名或捺印,因此对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成,a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认定e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e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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