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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4:40:48 查看86次 来源:郭晨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初至2024年2月初之间,广西l某伙同c某、q某等人,在明知上家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招募大量人员以将被害人拉入支付宝群发红包的方式为诈骗团伙收款。
该团伙系“管理人员-组长-成员”的三级架构模式,由管理人员下发指令,小组长组织成员扫二维码进支付宝群,在群中抢被害人发的支付宝红包,然后成员以每日为单位将收到的红包通过支付宝转账或微信转账汇总给小组长,由小组长上交给管理人员最终购买虚拟币后转移给上家。
z某系一小组长,其帮助上家转移资金的同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l某使用,经合计其名下支付宝帮助l某转移不明资金60万余元。2024年3月,z某在广西被拱墅公安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z某系被杭州市某区公安从广西抓捕回杭州,在其被带走后,其弟弟第一时间前往杭州处理,经多方引荐找到了郭晨阳律师。郭律师在第一次见到z某弟弟时惊讶于其年轻,稍一了解后得知,z某更是大学毕业没多久系零零后,现因帮助同村朋友被牵扯到本案中,如此年轻却深陷诈骗案,郭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因z某弟弟也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故而在接受委托后,郭晨阳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了拱墅看守所会见z某了解案情,此时辩护人也未曾想到z某的取保过程会如此艰辛(辩护人共会见十次)。
会见z某初步了解案情后,辩护人立即与承办人员沟通并提交了连夜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人从承办人员处了解到,本案系全国性案件,串并案多,且涉及人员多为同村,诸多案件事实尚未查明,如对z某取保候审,串供风险较大,故而公安倾向于报请逮捕。
了解到该情况后,辩护人在持续会见z某了解案情的同时,也时刻关注本案的动向,在公安报请批捕时辩护人也撰写了更为详细的《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官。
后续,经沟通,检察官表示“存在事实未查清,可能存在串供风险”,故最终以涉嫌诈骗罪对z某批准逮捕。
后经数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
经全面查阅案卷后,辩护人认为,其一,z某行为更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二,z某情节较轻,确无羁押之必要。
因此,辩护人详细撰写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官,经多次沟通、交流,检察官表示认同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本案仍要退回补充侦查,鉴于案件特殊情况,暂时仍不会对z某取保候审。
后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事实方面始终未有较大的变动,于是辩护人立即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再次表示z某案件定性有误,对其无羁押必要性,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简要观点如下:
其一,z某涉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其二,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且z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三,z某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轻罪且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四,对z某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等。
案件结果
最终,经辩护人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官终于决定采纳辩护人关于定性的意见,并对于z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后续,在取保期间内,辩护人持续与检察官协商z某认罪认罚事宜,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其具结缓刑。
值得一提是,本案涉及其他人员仍在看守所羁押,检察院诉至法院罪名也仍为诈骗罪,这一鲜明对比无不体现本案z某争取到取保候审以至于后续缓刑的来之不易,检察院对z某进行了单独分案处理,现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辩护人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最后,辩护人想说,本案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涉案人员多且人员之间联系密切,故而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员均倾向于对涉案人员继续羁押。但整案并不代表个体,辩护人阅卷后确实发现z某无羁押之必要,故而持续不断地与承办人沟通,表达专业意见,最终让z某在被羁押近半年后重获自由。本案良好的结果,正是作为辩护律师孜孜不倦追求的东西,能有如此结果,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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