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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伤了了应该如何追责-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04/14 15:01:35 查看40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列1: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大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 12 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3)《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厅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答:(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字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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