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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准确披露信息属欺诈?法院判不成立!-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03/14 10:48:02 查看15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a某

被告(反诉原告): b技术咨询公司、b技术咨询公司分公司、c二手车销售公司、d信息技术公司

 

2019年1月,a某通过软件看到一辆克莱斯勒300c,里程6.3万公里,首次上牌于2015年,过户次数为0。a某试车后以16.1万元成交,并用大众宝来车抵扣部分款项。2019年2月,c二手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与a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产权证,证上显示该车辆存在一次变更记录,但a某继续完成案涉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最终变更为a某。

车辆交付后,a某确认至3月初使用正常。3月初保养时,a某被告知发动机缸盖及缸体上有马克笔书写痕迹、发动机外部有凿刻数字“21”痕迹,可能维修过,后发现有拆改痕迹。a某与相关公司交涉未果,最终起诉至法院。到2020年8月,车辆仍正常,行驶里程达8.4万公里。

 

案件争议点

b技术咨询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a某未能证明车辆发动机有拆改或大修。b公司已披露发动机附件拆卸痕迹,a某确定发动机存在问题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非零过户问题,虽然b公司发布的零过户信息不符,但a某在过户时已知情并选择继续过户,表明认可此事实,因此a某的欺诈主张不成立。

3、由于b公司发布不实零过户信息导致诉讼并对a某造成影响,法院判定b公司酌情补偿a某。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一是发动机和缸体痕迹是否影响车辆使用,b公司是否披露了相关信息;二是a某是否受到“零过户”信息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某在得知发动机附件拆卸后仍行驶近2万公里且未发现问题,证明该车正常使用,因此b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没有欺诈行为。此外,a某已知车辆存在一次过户,并选择继续交易,表明认可该事实,不影响购买决策。

经营者虽有过错,但未构成欺诈,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故应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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