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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5 21:27:00 查看170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腹胀、腹痛前往a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肠梗阻。
当日下午19时,a医院对患者行剖腹探查术,发现患者小肠粘连严重,遂建议其转诊治疗,a医院出院诊断为:1.绞窄性肠梗阻2.广泛腹腔粘连3.腹茧症?
次日,患者转入b医院住院,当日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术、右半结肠切除术、横结肠切除、部分小肠切除、回肠-横结肠脾曲吻合术。住院3个月余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绞窄性肠梗阻,广泛肠粘连,外院剖腹探查术后,肠瘘,肠结核,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过敏性皮疹,白细胞减少症,反流性食管炎。
从b医院出院后在c医院住院治疗。d医院门诊病历记载:肠梗阻术后伴切口处黄色液流出近2年。诊断:1.肠瘘2.肠结核。处理:继续积极肠内营养支持,可口服肠内营养制剂;积极进行体质锻炼。。
【鉴定意见】
1.a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其病情的复杂程度认识不足及转院时间过长的过失,与患者治疗的延误、手术难度增加及术后并发症发生风险增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次要为宜。
2.b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未见违反诊疗规范之处,难以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被鉴定人经右半结肠、横结肠、部分小肠切除术等治疗后,肠瘘形成,至今未闭合,符合七级伤残,人体致残率40%。
4.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60-90日,护理人数为1人。
5.被鉴定人目前状态基本不需要护理依赖。
6.被鉴定人目前配带有造口袋,需定期更换,其配备造口袋的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
【解析】
肠粘连会导致肠道与其他组织或器官发生异常黏附,外伤、既往腹部手术史、肠道发育异常、结核等肠道感染性疾病是其高危因素,肠粘连会导致腹部手术时间延长、手术难度增加,并增加肠道损伤的风险。
目前腹腔镜技术已在基层医院广泛开展,但面对重度肠粘连,仍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术,本例术中发现病情复杂,难以处理,肠梗阻病情进展较快,应及时转诊,本例医方因未及时转诊,被判轻微-次要责任。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患者遗留的伤残状态被判定与医方过错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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