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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06:01 查看390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持续性心前区闷痛4小时余至某医院就诊。19:02行心电图检查,入院诊断:1、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率能ⅰ级(killip分级),2、高血压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4、陈旧性脑梗塞,5、脑垂体瘤术后。某医院完善术前准备,征得家属同意后,急诊在局麻下行冠脉造影+pca-ptca术,术后rca再通timi血流ⅲ级,术后患者反复室颤,意识丧失,测血压96/60mmhg,给予胸外心脏按压、联系重症监护室给予气管插管,同时多次给予心脏电除颤、肾上腺素、阿托品、洛贝林、阿拉明、去甲肾上腺素等药物应用,至当日21:55分患者心电监护提示窦性心律,转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抢救治疗。重症监护室立即予以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呼吸支持、阿托品、肾上腺素反复应用,抢救至23:10分患者处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音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及心电监护呈一等电位线,抢救无效,告知患者家人,宣布患者死亡。
手术记录显示:手术所见:…行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结果是:左主干未检查,右前降支未检查。左回旋支未检查。右冠近端以后全封闭:timi血流0级。经与患者家属沟通,决定对右冠闭塞病变给予pci治疗,追加肝素3000u抗凝,应用5ftig造影管至右冠开口,runthrough导丝顺利通过近段闭塞病变达右冠远端。以2.0×15mmsprinter预扩球囊于右冠病变处以6-8atm扩张;复查造影右冠无明显残余狭窄;无血栓夹层征象,血流timi3级。而后患者反复出现室颤,应用200j非同步直流电复律6次,同时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气囊辅助呼吸,利多卡因、肾上腺素分次静脉注入,一度恢复窦性心律,转icu进一步抢救治疗。抢救过程中,反复与患者家属沟通,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
【鉴定意见】
1、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因素为宜。2、医方在替代治疗方案方面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8500.47元。
【解析】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是冠心病的严重类型,为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诊断主要依据心肌缺血症状和典型心电图,心脏骤停经常出现在早期阶段,应急治疗包括吸氧、生命体征监测、缓解疼痛、呼吸困和紧张焦虑情绪等,尽快开通梗死相关的动脉梗阻是治疗的关键。患者自行就诊于有条件的医院的,应在首次医疗解除90分钟内完成介入治疗。
本例,医方虽存在替代方案告知不足,笔者认为,医方选择急诊pci符合规范,亦是最佳选择,不过本例心电图提示下壁心梗,虽然责任动脉多为右冠远端,少数病例亦有可能为左前降支或回旋支,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见吸氧及血气分析,处置不积极,手术准备时间偏长,手术记录“…左主干未查,左前降支未查。左回旋支未查…”,是否存在难以识别的冠脉变异不得而知,医方术中造影欠完善,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者高龄,血管闭塞严重,发病骤急,抢救有一定困难,其最终死亡系自身疾病特点及某医院过错行为共同作用所致,两者难分主次,综合分析,鉴定机构最终认为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因素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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