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4/08/04 14:27:25 查看916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感情应当是美好的,而非牟利的工具。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从法律层面上。1.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男女双方发展恋爱关系,应提倡正常婚恋观,双方应真心诚意,相互付出,更应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对该类款项,在双方不能步入婚姻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分认定。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