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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6:59:26 查看5574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签了购房合同却未及时交付房屋(一)
2016年12月24日,方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方某、贾某1向(乙方)马某转让坐落于大川小区第4幢二单元1206号房,建筑面积共87.29平方米。转让价格为27万元。”方某及马某均认可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名为房屋转让,实为方某向马某借款27万的借款合同,该借款方某已归还马某。2017年4月28日,方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方某、贾某1向(乙方)马某转让坐落于大川小区第4幢西单元1206号房,建筑面积共87.29平方米。转让价格为30万元。”方某称此协议与2016年12月24日的协议相同,名为房屋转让,实为借款,方某向马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马某实际向方某出借25.5万元。马某对此予以否认,并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起诉方某、贾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因原、被告交易的河间市大川小区第4幢二单元1206号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签订的该份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判决“被告方某、贾某1退还原告马某购房款30万元。”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方某与邱某1(刘某的岳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方某将位于河间市大川小区4号楼2单元的1206室楼房卖予邱某1,邱某1向方某支付了购房款43.5万元人民币,方某遂即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了杨某1等人的借款。后刘某帮助方某租房,并要求方某及时交付房屋,因方某母亲李某3在该楼房中居住并拒不腾房等原因,至使方某未能及时向邱某1交付该房屋。2017年7月10日,刘某向河间市公安局报案,称方某骗取其岳父邱某1购房款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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